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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社区**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30分许,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金叶路辅道由北往南逆向行驶,行至金寨县金叶路明汇城路段,与沿金叶路辅道由南往北解某某驾驶的皖N****5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解文奇无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彭某、解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丛彬

检察官助理:卫纹纹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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