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至同年的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莫某甲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莫某甲被被告人吴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踢到身体的头部、颈部等部位,导致莫某甲被打后体表颈胸部、背部、手脚有外伤痕迹。经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为莫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交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莫某甲的陈述;
3证人莫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5月13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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