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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组,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晚,被害人王某某邀约被吴某某等人到西秀区华西办小山羊KTV唱歌,当晚23时30分许,在唱歌的过程中王某某与吴某某发生打斗,吴某某先后使用KTV内的话筒和啤酒瓶对王某某的头部进行击打,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吴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且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王某某对吴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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