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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起诉书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吴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XX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0日14时50分XX镇派出所民警在XX镇XX村巡逻时发现XX镇XX村吴XX在自家院里厨房墙根上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1100稞,对疑似毒品原植物进行扣押,鉴定,经鉴定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鉴定吴XX在自家院里厨房墙根上所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确系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销毁证明、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检验报告;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XX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等笔录:封丘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X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XX经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其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XX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XX现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镇XX村XX号。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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