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2020年3月18日被广西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吴某某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1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杨奕忠等人砍伐在港南区八塘镇新合村狮子岭附近的桉树。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该伐区具体位于八塘镇新合村1林班20、31、36、37、44、50小班范围内,树种为巨尾桉,伐区面积0.18公顷,共233株,蓄积量24.34立方米,出材量20.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林业局证明、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而采伐桉树,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庆前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