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甲。
委托代理人程智华,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某某乙。
委托代理人程智华,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吴某某丙。
委托代理人程智华,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丁。
被告吴某某戊。
被告吴某某巳。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某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甲、陈某某某乙、吴某某丙诉被告吴某某丁、吴某某戊、吴某某巳、吴某某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甲、陈某某某乙、吴某某丙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甲、陈某某某乙、吴某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甲、陈某某某乙、吴某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吴某某甲、陈某某某乙、吴某某丙负担。
审判员 汪邦国
书记员: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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