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上***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七里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中午,豫R******公交车从夏馆镇返回内乡县城,售票员马某某坐在驾驶室第一排座位上,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装有现金和发票的票兜放在旁边座位上,当车行驶至七里坪街时,有人下车,马某某坐到前门边安全员的位置。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七里坪街上车,坐在马某某之前坐的座位,中途吴某某发现邻座上有一票兜,打开发现里面装有现金,遂将票兜转移到自己身后,在内乡县城下车时将该兜装到自己的衣服口袋拿走。到家清点发现兜内有现金6102元、马某某的身份证、两张银行卡、发票等物品,2020年1月10日上午,吴某某将丢失物品退还失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案发后吴某某主动退还赃款赃物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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