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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第三小学对面金缘水果水产调料大全商店内,拿走香肠、罐头香油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93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农发行小区楼下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金某某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李瑞兰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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