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5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镇**组**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8月被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路**号**厂一宿舍内,将被害人汪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约价值800元)盗走。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将吴某某抓获并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并缴获被盗手机。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工地,将被害人麦某某放在工地约60公斤钢筋(约价值222元)盗走,离开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被盗财物。公安机关于同日对吴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6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两辆摆摊手推车(共价值4500元)盗走,后销赃。公安人员于次日在**镇**社区一网吧将吴某某抓获,并起回被盗手推车。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四、2020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村**号附近路段,拉开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小车车门,盗走车内驾驶证1本和现金1元。公安人员于次日在虎门镇怀德社区一网吧将吴某某抓获,并缴获被盗物品。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对其行政拘留三日。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麦**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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