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南门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用其父亲吴某乙的身份信息以及1386001****的手机号注册名为“我们****”的支付宝账户,用自己身份信息及1310571****的手机号注册名为“其实我****”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5月,吴某某通过将这两个支付宝账户的收款二维码覆盖在武夷山市区多个商家的收款二维码上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转账共计人民币3924元(下同)。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3日凌晨,吴某某先后窜至武夷山市聚珍大酒店大堂、景辉宾馆,将事先准备的支付宝收款码覆盖在商家的收款码上,偷取他人转账,后从聚珍大酒店处偷取转账1461元、从景辉宾馆处偷取转账200元。
2.2019年5月24日凌晨,吴某某先后窜至武夷山市中心市场****“卖鸡鸭”店铺、“****鲜鱼专卖”摊位、武夷山市东峰菜市场两家****卖卤味摊,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支付宝收款码覆盖在商家的收款码上,偷取他人转账,后从“****鲜鱼专卖”摊位处偷取转账130元,从****号卤味摊处偷取转账200元,从****号卤味摊处偷取转账33元。
3.2019年5月25日早晨,吴某某窜至武夷山市云清大酒店大堂,将事先准备的支付宝收款码覆盖在商家的收款码上,偷取他人转账,从云清大酒店处偷取转账1900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聚珍大酒店1461元、云清大酒店1900元、景辉宾馆200元、“****鲜鱼专卖”商户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熊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5.酒店监控及支付宝交易明细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9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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