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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住**市****号,**集团**矿工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市公安局**区**派出所,住**市**区**号,**集团**矿工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1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至**日每日凌晨**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趁无人之际,五次潜入**集团**矿机电科院内,盗窃该矿存放于院内的工矿器材18吋水管弯头12个、18吋水管三通3个,并将上述被盗器材低价出售给**市**区**村被告人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得赃款人民币1810元。

**月**日凌晨**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盗窃18吋水管三通3个。在转移赃物至**矿护坡下火车站时,水管与停放在铁道上的正在作业的火车底部发生碰撞,造成火车机件损坏、作业延误近4小时。经估价,火车机件损坏修复成本约2200余元。经评估,被盗的工矿器材18吋水管弯头12个、18吋水管三通6个总价值人民币11130元。被告人高某某收购的工矿器材18吋水管弯头12个、18吋水管三通3个总价值人民币8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对案材料、辨认笔录、资产评估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国有企业工矿器材价值达人民币11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盗窃得来的工矿器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低价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附:                                  2020年3月17

    1.二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某电话************;被告人高某某电话************;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起诉书贰拾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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