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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绑架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子洲县人,户籍所在地子洲县电市**村**号,现住址榆林市榆阳区**小区。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绑架罪被靖边县公安局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胡某某与李某甲(二人均已判刑)事先商量好绑架闫多万索要钱财,李某甲提供闫多万的住所**,由胡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和车辆。2012年3月21日,胡某某、李某甲纠集了被告人吴某某和常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从榆林出发驾车来到靖边县。2012年3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高某某、常某某在靖边县东环路“佳佳超市”门口附近将刚从超市门口出来的闫某甲强行拉至车上,后开车向横山方向行驶,途中,使用路边掰来的树枝、拳脚对闫某甲进行了殴打,逼迫闫某甲和其妻子周某某、哥哥闫某乙要钱,后胡某某直接给闫某乙打电话索要6万元,同时李某甲联系到其二姐李某某和姐夫张某甲索要了张某某(张某某的二姐)的农业银行账号,李某甲又提供给胡某某。3月23日早8时许,闫某乙胡某某向其提供的张某某的银行卡上打款55000元,胡某某等人将闫某甲放走。后李某甲的二姐李某某和其姐夫张某某将账号内的55000元取出交给李东,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等五人将该55000元私分。

经鉴定:闫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绑架他人后向被害人亲属索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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