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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03

被告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座。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经被告人吴某某的介绍,由佛山市**公司(下称**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人胡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后,**公司财务主管陈某甲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范某某(另案处理)为佛山市**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陈某乙(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实,**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41940.42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067532.45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回国投案自首。

案发后,金某某公司已代为全额退赔被骗的出口退税款843573.13元。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将该案的违法所得624506.4元退缴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2019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24769.02元,并处350000元的罚款。2019年9月30日,**公司已足额认缴上述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4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园**座**,联系电话133*******;

2.卷宗1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款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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