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甘泉县人,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吴某某谎称自己能在延安市志丹县采油厂承包来注水站的修建工程,问张某某是否愿意入股,张某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吴某某以注水站工程需要前期投入为由骗取了张某某的100万元,张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用妻子鲍某某的账户向吴某某2710041101109002143151的银行卡内转账10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拿到钱后,将100万元用于给自己购买了一辆猎豹车以及其他个人消费或者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的诈骗数额为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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