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本科文化,南阳市宛城区**镇**医院护士,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镇***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内乡县***镇***村村民刘某甲在内乡县乍曲镇王井村路段被刘某乙骑电动自行车撞伤。2019年4月20日吴某某将其母亲刘某甲送到南阳市**医院治疗,在治疗时吴某某谎称刘某甲系自己在家摔伤,并以刘某甲的名义签署了《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和《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在承诺书中对刘某甲伤情造成的原因写为“自己在家摔伤”,在已获对方赔偿的情况下出院结算时骗取报销合作医疗费用9425元。
案发后,吴某某将骗取的医疗费用退赔至内乡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吴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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