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1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21日被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年11月28日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27日被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张某某、曹**及李**(上述三人已经判刑)驾车来到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岛三堂村长兴大药房门口时,见被害人姜某某独自在路边行走,便决定利用老年人的迷信心理诈骗其钱财。李淑艳、吴某某先上前与姜某某搭讪将其骗至长兴大药房后身一居民楼前,而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算命先生的孙子为姜某某算命,并以为其儿子化解灾难为由骗取姜某某12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后由驾车逃走。经价格鉴定,被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6800元,被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800元。

2.同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张某某、曹**及李**驾车来到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瓦房店市**附近,见被害人王某某独自在路边行走,遂采取相同手段骗取王某某现金5000余元后驾车逃离。

3.同年3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张某某、曹**及李**驾车来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见被害人毕某某独自在路边行走,遂采取相同手段骗取毕某某74400余元现金后驾车逃离。

综上,诈骗数额共计100200元。上述涉案款物已经全部追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轿车照片;

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银行取款回执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毕某某陈述;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及辩解;

同案犯张某某、曹**、李**供述及辩解;

辨认笔录:附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24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