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吴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31970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辉县市XX镇XX村,现住河南省辉县市XX镇XX村XX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辉县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因贩卖毒品2018年10月1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贩卖毒品2018年11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2019年10月22日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XX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吴XX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吴XX向吸毒人员龙XX贩卖冰毒4包,每包0.5克,龙XX通过微信向吴XX转账1800元。

2.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吴XX向朱XX贩卖冰毒0.3克,朱XX支付现金500元;同年7月5日吴XX向朱XX贩卖冰毒0.3克,朱XX支付现金600元。

3.2019年3月份到7月份被告人吴XX向吸毒人员赵X贩卖冰毒14次,除其中一次是两包,剩余每次一包,每包0.5克,赵X通过微信转账6580元。

4.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吴XX向吸毒人员韩XX贩卖冰毒三次,每次一包,每包0.5克,韩XX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1450元。

2019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在新乡市恒大雅苑东门将被告人吴XX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冰毒9.5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吴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XX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非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龙XX、赵X、韩XX与吴XX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证人证言:周XX、朱XX、赵X、韩XX、龙XX、申XX、刘X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吴XX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龙XX、朱XX、赵X、韩XX对吴XX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对龙XX、吴XX头发鉴定意见,对扣押物品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多次向多人贩卖冰毒,共计1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吴XX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 娜

代检察员:郭兴华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