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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赌博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弄**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社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受他人 “六合彩”投注并上报给姚某某(另案处理)共计46291余元,其抽取生肖投注额5%,数字投注额10%作为“水费”,共计非法获利1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某接受吴某甲投注30余期,收受投注额累计40000余元;接受吴某乙投注10余期,收受投注额累计4291元;接受章某某投注2期,收受投注额累计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微信交易账单、户籍信息等;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姚某某、章某某、吴某丙、叶某某、吴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3人“六合彩”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46291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高培

检察官助理:潘牧夫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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