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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西安市雁塔区**公寓**座**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陕**号白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酒店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吴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2.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 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醇检验报告;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 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华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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