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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起诉书_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两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吴某某,小名吴某某,男,汉族,1984年****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两当县****村,民身份证号:6226291984********,居住地甘肃省两当县********号,粮农。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9月,被告人吴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射钉枪一支、两盒空爆弹和钢珠若干。后因使用不顺畅,自行用角磨机进行了打磨。2020年8月22日,两当县**派出所民警在核查公安部交办案件线索询问被告人吴某某时,其主动上交射钉枪一支。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号:(甘)公(刑)鉴(痕检)【2020】150号)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能源,认定其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检察官:何毅

检察官助理:权慧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两当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具结悔过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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