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起,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出售象牙制品图片,买家向其表达购买意愿后,其便找卖家订购,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收款,收款后,将买家的收货地址发给卖家,卖家负责发货,吴某某再扣除中间差价获取利益。
2018年11月份,刘某某先后两次联系吴某某购买象牙手镯,吴某某遂联系其上家“**”(身份不详)商谈购买象牙手镯,“**”以每副1860元钱的价格卖给吴某某两副象牙手镯,吴某某通过支付宝付给“**”购买象牙手镯的钱,吴某某又以每副2000元的价格将两副象牙手镯转卖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付给吴某某购买象牙手镯的钱。“**”将两副象牙手镯邮寄给刘某某的买家王某某。2019年6月19日,民警在王某某处将涉案的两副象牙手镯依法扣押。
2019年6月份,吴某某又从微信昵称为“**”(方某某,另案处理)的人手中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象牙牌子,后吴某某以350元的价格卖给了微信昵称为“**”(晏某某,另案处理)的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50元支付给吴某某,后“**”将从吴某某处购买的象牙牌子出售给河北沧州人陈某甲,2019年9月4日,民警在陈某甲处将涉案的象牙牌子依法扣押。
经鉴定,四个象牙手镯均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加工制成;1个象牙牌子经鉴定为长鼻目象科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现生象牙)加工制成。上述物品均系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80元。
2019年7月11日,民警将吴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象牙手镯2副、象牙牌子1个(附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交易记录;
3.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王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中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并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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