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吴某校,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4********,汉族,专科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街西段**号***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4日被汝州市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校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校酒后驾驶豫DA****号小型汽车,沿汝州市广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成路与安国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吴某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黄某春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校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雨蒙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校现羁押于鲁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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