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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嫌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宋官巷*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至9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冒用其哥哥吴某某的名义在贵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先后以帮助购买保险、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周转资金等为由,骗取同事吴某巧、腾某、余某元、龚某某、罗某、冉某某等六人共计人民币23083元,案发后吴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但案发后积极将所得赃款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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