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乡**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早,被告人吴某甲驾驶云S2****号吊车沿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建设路由大花园方向往大尔多超市方向行驶。9时47分许,当其行驶至建设路景戈商业街路段时,与从其左侧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乙相撞。事故发生后吴某甲立即停车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将其查获。被害人吴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当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调解书、收据、谅解书等。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仁俊
2020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500****
2.公安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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