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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失火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生刑诉〔2020〕**号 

被告人某甲,男,具体身份情况不详,汉族,文盲,无业,现住福建省********。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吴某甲,为了用草木灰作为农作物的肥料,将事先捡好晒干的杂草堆放在其位于***市**镇******的住处左侧约70米的山边茶地上(就是“****人家”农庄后门山),用随身带的蓝色打火机点燃草堆,后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发生森林火灾的山场受灾林分为杉松混交林,为国家级生态林,受灾林分面积67.7 亩,经济损失182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打火机一个;

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市气象局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张某甲、江某甲等人的证言;

5.森林火灾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以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怡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了个人利益,违反野外用火规定,擅自点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受灾林分面积达67.7亩,经济损失18282.5元,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检察员:***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蓝色打火机(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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