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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村委会****号。2004年5月因抢劫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2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201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11月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起,徐闻县**有限公司根据徐闻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对超范围开采的矿区进行回填复垦施工,力求在短时间内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但该公司在回填复垦施工过程中,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在逃)、李某某(在逃)组织指挥附近村十几名村民,以该公司在矿区开采矿石爆破作业损坏他们住宅房屋及水井为由,采取用石头、摩托车、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手扶拖拉机、人的身体等手段阻拦该公司施工车辆,并将公祖神安放在阻路的手扶拖拉机上,给神位摆放水果烧香放鞭炮等、以及牵挂横幅标语、用语言恐吓施工人员等方式阻碍该公司员工及施工车辆进行回填复垦工作,还在施工现场的道路上、周边的树林里搭建简易棚安床,派人24小时轮班蹲点看守,不让运土施工车辆进入矿区填埋矿坑,不给已经进入矿坑边的运土施工车辆倒土入矿坑内进行填埋作业和行驶出来,并对运土施工车辆照明灯电路及轮胎进行破坏,并要求该公司给予他们经济赔偿后方能恢复回填复垦施工作业。导致徐闻县昌隆石料有限公司至今回填复垦施工工程无法按照方案实施,自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23日止,被告人吴某甲等人的拦截行为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约5390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辩认笔录及照片、检测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事生非、无理取闹、逞强耍横,多次拦截**有限公司施工车辆,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柒卷、检察卷一卷、电子数据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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