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63********,汉族,文盲,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街**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社区**街**弄**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庆元县**街道**街**弄**号**室设立投注点接受张某某、姚某甲、吴某乙等多人的“六合彩”投注,并将他人在其处的投注情况汇总后通过微信报号或电话报号方式报送给吴某丙(1977年生)、姚某乙、周某某、吴某丁(1969年生)四个上家,其收取投注金额的5%作为其“水费”。
至案发时,被告人吴某甲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600余期,接受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六合彩购买记录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3.证人吴某丙(1977年生)、姚某乙、周某某、张某某、姚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行政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投注点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妫
检察官助理:杨健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六合彩购买记录单71张、六合彩资料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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