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68号

被告人吴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严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严某甲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附近,由吴某使用带备的电鱼工具电鱼,严某甲在河边捡鱼。直至当天13时许,被告人吴某、严某甲被民警发现并抓获,现场缴获一套电鱼工具,当天吴某、严某甲捕获了8条生鱼,共重13.73公斤。

经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严某甲使用的是可以进行电鱼捕捞的电鱼工具,该工具输出电压高,作业范围大,大小通杀,对渔业资源及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被告人吴某、严某甲电鱼时间2020年6月,属于珠江禁渔期;电鱼所在的容桂特大桥附近水域,属于珠江禁渔期禁渔水域范围。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吴某、严某甲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624.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鱼工具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吴某、严某甲的供述;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严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严某甲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碧 玉

                                检察官助理:欧阳素婉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街**号,联系电话18376****05;被告人严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