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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6042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户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委**栋**号,现住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9月17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5日二次将该案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修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份,吴某某在永修县**镇永昌大道县城工业集中区(江西**彩印有限公司内)注册成立江西省**资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日期:2017年1月23日,注册地址:永修县涂埠镇**大道县城工业集中区(江西**彩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实际经营人吴某某,纳税人识别号:91360425MA35PF8N3T,并聘请永修县**镇政府工作人员王某为公司会计人员。该公司注册成立后,在2017年1月至7月期间,与广西梧州市**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在无任何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广西梧州市**有限公司,扣除开票金额的1.5%作为开票费。吴某某分多次向广西梧州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总金额148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取开票费2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对吴某某交纳的弥补国家税收损失款10万元人民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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