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某辉,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松溪县茶平乡铁岭村上铁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吴某辉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由松溪县威尼斯KTV附近行驶至松溪县河东乡世纪华联超市门口时,被松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吴某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6.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辉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李春
熊劲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辉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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