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吴某雄,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松溪县**路**号,现住松溪县松源街道东方**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雄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松溪县河东乡政府门口往松溪县东昇商城方向行驶,途经松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雄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雄经松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雄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季某某的证言,现场图、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雄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王晓亮
检察官助理:李雪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雄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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