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吴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吴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吴某1、吴某2与被告吴某3、吴某4、吴某5代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吴某1、吴某2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某1、吴某2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1、吴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1、吴某2负担。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常 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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