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1,女,194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吴某2,女,196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吴某3,女,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陈某,男,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4,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季某某,女,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吴5,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吴某6,男,2010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陈某诉被告吴某4、季某某、吴5、吴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吴5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徐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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