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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吴某2等与吴某4、费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某1,男,1952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吴某2,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吴某3,女,1960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4,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费某某,女,196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吴5,男,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周某某,女,193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逸菲,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诉被告吴某4、费某某、吴5、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以待安置房屋取得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负担。

审判员:丁美芳

书记员:胡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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