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1,男,1963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吴某2,男,1987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吴某3,男,201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2,即原告吴某2。
原告:潘某某,男,1954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吴某4,女,1957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5,男,1954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潘某某、王某某、吴某4与被告吴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潘某某、王某某、吴某4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1、吴某2、吴某3、潘某某、王某某、吴某4负担。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陈顺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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