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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吴2等与吴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某1,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吴2,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吴3,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列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新,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4,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月,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兰芳,女,193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七圩镇桃园村新丰九组33-1号。
  原告吴某1、吴2、吴3与被告吴某4、第三人陈兰芳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拆迁的本市青云路XXX弄XXX号房屋于1989年登记的使用人为陈兰芳等,共用情况一栏登记有吴生彬、吴某4、吴生强三人,现吴生彬及其配偶均已去世,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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