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1,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2,女。
被告:吴某3,女。
被告:吴某4,女。
原告吴某1诉被告吴某2、吴某3及吴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吴某1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1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0元,减半收取计4,735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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