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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与吴某2、吴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吴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4(被告陆某姨妈)。
  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吴某3、吴某4、陆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平、被告吴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被告吴某3、吴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坐落于浦东新区大团镇邵宅村6组327号的两间平房(建筑面积45.7平方米)。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吴品清和俞银连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两子四女,长子吴某1,次子吴某2,长女吴某3,次女吴芹娟,三女儿吴某4,四女儿吴林娟。吴品清于2006年9月27日去世,俞银连于2010年4月19日去世。吴品清和俞银连的父母均先于吴品清、俞银连去世。吴芹娟于1990年病逝,育有一子名陆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宅村6组327号平房两间系被继承人吴品清、俞银连的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为45.7平方米。因原、被告无法就该宅基地房屋的继承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吴某3辩称,其放弃涉案房屋相应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和被告吴某2依法继承。
  被告吴某4辩称,其放弃涉案房屋相应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和被告吴某2依法继承。
  被告陆某辩称,其放弃涉案房屋相应的继承份额,由原告和被告吴某2依法继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吴品清、俞银连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二子四女,即吴某1、吴某2、吴某3、吴芹娟、吴某4、吴林娟,其中吴林娟出生后不满2周岁即夭折,吴芹娟于1991年1月23日因病去世,吴芹娟育有一子名陆某。2006年9月27日,被继承人吴品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吴品清的父母先于吴品清死亡。2010年4月19日,被继承人俞银连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俞银连的父母先于俞银连死亡。
  另查明,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宅村6组327号建筑面积为45.7平方米两间平房的农民宅基地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被继承人吴品清、俞银连。上述两间平房为面南、东西向房屋,西侧一间有门可供进出,东侧一间只有一扇窗。现涉案房屋处于空置状态,无人使用。
  审理中,被告吴某3、吴某4、陆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原告表示要求继承两间平房中的西侧一间,被告吴某2亦要求继承两间平房中的西侧一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大团派出所出具的户口登记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宅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查表、宅基地调查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宅村村委会出具的房屋现状证明、房屋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六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吴品清、俞银连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讼争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吴品清、俞银连生前共有的合法财产,吴品清、俞银连生前未留有遗嘱,应当由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陆某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因吴某3、吴某4、陆某在审理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的相应继承份额,故涉案房屋由原告吴某1、吴某2依法继承。原告吴某1、被告吴某2均要求继承两间平房中的西侧一间,本院考虑到两间平房只有一个门口进出,且两间平房的面积是否一致,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宜做实体分割。综上,本院确认对被继承人吴品清、俞银连的遗产,即涉案房屋由原告吴某1、被告吴某2各继承其中50%的份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邵宅村6组327号登记权利人为被继承人吴品清、俞银连的建筑面积为45.7平方米的两间平房,由原告吴某1继承其中的50%份额,由被告吴某2继承其中的50%份额。
  案件受理费7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187元,由被告吴某2负担187元,被告吴某2应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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