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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与吴2、吴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某1,女,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莉,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2,男,19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3,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优(系吴某3之子),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吴4,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2、吴某3、吴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1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

审判员:竺蓥森

书记员: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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