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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栋樑与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吴栋樑
宋文超

原告:吴栋樑,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
被告:宋文超,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
原告吴栋樑与被告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栋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文超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的管辖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时积极偿还借款,推托不还没有道理。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文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栋樑借款6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宋文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约定的管辖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时积极偿还借款,推托不还没有道理。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文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栋樑借款6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宋文超负担。

审判长:王云峰
审判员:马树立
审判员:秦闪

书记员:张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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