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树沛
董建魁(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郭梦园(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
王灏
方进宝
李志梅
李森林
李瑞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锡林浩特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李瑞车辆挂靠公司)缺席
原告吴树沛,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董建魁、郭梦园,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1号。
负责人张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灏。
被告方进宝(系方超父亲),工人。
被告李志梅(系方超母亲),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
被告李瑞,司机。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李瑞车辆挂靠公司)缺席,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额办桃林塔拉街市环保局楼下。
原告吴树沛与被告方进宝、李志梅、李瑞、锡林浩特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建魁、郭梦园、被告方进宝、李志梅委托代理人李森林、李瑞委托代理人郭建新、中华联合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死者方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为70%和30%,方超承担70%的责任,李瑞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34000元先由李瑞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费2000元,剩余32000元,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被告李瑞承担30%,计9600元,由李瑞车辆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死者方超承担70%计22400元,死者方超与被告吴树沛均有过错,吴树沛明知自己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未悬挂牌照,将该车出借给方超使用,上路行驶,在本次事故中吴树沛有责任。吴树沛对方超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方超与吴树沛之间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方超在部队服兵役,没有证据证实方超有遗产,方超父母方进宝、李志梅未继承方超遗产,故不承担方超责任的赔偿,方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吴树沛应承担方超70%责任中的50%,计11200元。原告的请求根据相关赔偿标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在强险数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96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以上赔偿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被告李瑞负担194元,吴树沛负担228元,方进宝、李志梅负担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死者方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为70%和30%,方超承担70%的责任,李瑞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34000元先由李瑞事故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费2000元,剩余32000元,按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被告李瑞承担30%,计9600元,由李瑞车辆承保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死者方超承担70%计22400元,死者方超与被告吴树沛均有过错,吴树沛明知自己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未悬挂牌照,将该车出借给方超使用,上路行驶,在本次事故中吴树沛有责任。吴树沛对方超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方超与吴树沛之间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方超在部队服兵役,没有证据证实方超有遗产,方超父母方进宝、李志梅未继承方超遗产,故不承担方超责任的赔偿,方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吴树沛应承担方超70%责任中的50%,计11200元。原告的请求根据相关赔偿标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在强险数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96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以上赔偿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被告李瑞负担194元,吴树沛负担228元,方进宝、李志梅负担228元。
审判长:司平
审判员:胡成
审判员:孙秀荣
书记员: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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