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
唐山市曹妃甸区鑫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世纪花苑6楼4门402号(以下简称佳旺房地产)。
法定代表人:张福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久重,河北舜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东,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申请被执行人:
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体育场西楼2楼1门101室(以下简称东成房地产)。
法定代表人:赵丽丽,职务总经理。
申请被执行人:杜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天源骏景********号。
执行担保人: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冶河北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唐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根甫,职务经理。
第三人:
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晶。
执行部门在执行吴某某与杜士东、
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杜士东、
唐山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8)冀02执120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
唐山市曹妃甸区鑫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曹妃甸蓝色港湾小区的房产,查封期间自2018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2016年8月22日,东成房地产、王语涵与二十一冶河北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因东成房地产与王语涵的借贷产生纠纷形成的诉讼,王语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东成房地产同意以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古冶金街底商或曹妃甸蓝色港湾商住抵顶欠付王语涵的借款本金。3、王语涵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东成房地产土地和底商的查封。”2017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佳旺房地产签订《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吴某某保证其对东成房地产、二十一冶河北分公司的合法债权,针对吴某某的债权,双方同意佳旺房地产以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方式由位于曹妃甸蓝色港湾一期项目中的楼房予以抵顶吴某某所享有的上述关于蓝色港湾的债权。
本院认为,案外人佳旺房地产与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已签订《和解协议书》,佳旺房地产同意以第三人的身份履行东成房地产、二十一冶河北分公司对吴某某的债务,故对案外人佳旺房地产所提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
唐山市曹妃甸区鑫和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对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丁化大
审判员 温杰
审判员 胡心一
书记员: 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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