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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由与林某某、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影像诊断报告》、《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营业执照》、《工作证明》、《证明》,原告的陈述、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被告林某某、创维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一、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被告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事实认定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被告林某某承担60%民事责任。被告创维公司虽是×××号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但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主张被告创维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24122.78元。有医疗费发票及相关病历资料为凭,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原告住院14天,主张按照10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未超出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4500元。经鉴定,原告的营养期为90天,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营养费按照50元/天计算。原告主张未超出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7200元。经鉴定,原告的护理期为60天,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护理费按照120元/天计算。原告主张未超出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9711元。经鉴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20天。事故发生前原告在

海口秀英昌佑美食城工作,其主张月工资3000元,但未提供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酌定按照海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9537元/年计算,误工费计算为29537元/年÷365天×120天=9711元。原告主张12000元,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残疾赔偿金58364.2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赔偿系数为10%,定残之日满61周岁,其赔偿年限为19年。原告居住且收入来源于秀英区长流镇昌明村,该村已规划××区)。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合理。残疾赔偿金计算为30718元/年×19年×10%=58364.2元。原告主张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费300元。原告未提供相关交通费票据,考虑原告住所与就医地点的距离,本院酌定交通费3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给其精神上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考虑到原告的伤情以及海南省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主张8000元过高,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9、鉴定费1500元。有《鉴定费发票》为凭,本院予以支持。以上1-9项的损失共计112097.98元。其中1-3项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赔偿项目,合计30022.78元。4-8项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赔偿项目,合计80575.2元。9项属于其他项目,计15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2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80575.2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21522.78元(112097.98元-10000元-80575.2元),由被告林某某承担60%的民事责任,即12913.7元(21522.78元×60%),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由人民币103488.9元;二、驳回原告吴某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由承担93元,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承担9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炎炎人民陪审员李达水人民陪审员黄亦强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陈思茹书记员王银权书记员王银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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