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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梅芳与朱佳雯、张晨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梅芳,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朱佳雯,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晨鹤,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厚宝,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梅芳与被告朱佳雯、张晨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梅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梅芳负担。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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