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正林,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生,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吴正林与被告杨生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正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正林负担。
审判员:管有珍
书记员:张晓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