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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杨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管有珍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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