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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与袁伟萍、张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毅,男,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伟萍,女,1983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张如东,男,1959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吴毅与被告袁伟萍、张如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800,000元、支付原告利息;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0元;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两被告向原告称急需用钱,希望原告能出借人民币800,000元应急。原告碍于情面遂于2018年11月3日出借800,000元,两被告出具借条及收条,载明于2018年12月2日前归还。但至今两被告仍未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袁伟萍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称被诈骗。本案有犯罪的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伟东

书记员:崔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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