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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水珍与盛樱、李盛依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水珍,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樱,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盛依雯,女,200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盛樱(被告李盛依雯之母),住同被告李盛依雯。
  被告:李喆,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水珍与被告盛樱、李盛依雯、李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水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水珍负担。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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