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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水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唐志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水龙,男,195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松,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志贤,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慧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龙诉被告唐志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水龙撤诉。
  案件审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吴水龙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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