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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29日,被告因手头拮据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手书借条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避而不见,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
  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现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被告申请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裘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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