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永乐,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权,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乐诉被告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认为原告诈骗,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报案,并已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立案。本院认为,涉案相关当事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永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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